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欢迎访问随便吧,本站有各种流行工具,站长查询工具,便民查询工具等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外汇新闻>央行动态>正文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时间:2022-12-23 17:34:06来源: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是为有效发挥利率杠杆对宏观经济的调节作用,加强利率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对1990年颁布的《利率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1999年3月2日,修订后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以银发[1999]77号印发并在官网发布。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自1999年4月1日起实行。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颁布时间
1999年3月2日

实施时间
1999年4月1日

发布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

 
目的
加强利率监管 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发文字号
银发[1999]77号

时效性
现行有效

目录
1通知发布
2政策全文
3政策解读
折叠编辑本段通知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

为有效发挥利率杠杆对宏观经济的调节作用,加强利率监管,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我行对1990年颁布的《利率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1999年3月2日

折叠编辑本段政策全文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利率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加强利率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经营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部门,其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利率主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利率管理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是法定利率。法定利率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

第二章 利率的制定与管理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调整以下利率:

(一)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

(二)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

(三)优惠贷款利率;

(四)罚息利率;

(五)同业存款利率;

(六)利率浮动幅度;

(七)其它。

第六条 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以下利率:

(一)浮动利率;

(二)内部资金往来利率;

(三)同业拆借利率;

(四)贴现利率和转贴现利率;

(五)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确定的其它利率。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

(一)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货币政策要求,制定利率政策和利率管理法规并组织实施;

(二)领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利率管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执行国家利率政策、法规的情况;

(四)协调、处理金融机构的利率纠纷和利率违规行为;

(五)宣传、解释国家的利率政策及相关法规;

(六)研究、制定、实施国家的利率改革规划;

(七)监测、调控金融市场利率;

(八)其他利率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的范围内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

(一)实施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利率管理,指导下级行的利率管理工作;

(二)及时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有关文件,对有关利率调整等内容的重要文件,应在生效日之前传送到辖区内金融机构,并严守机密;

(三)监督、检查辖区内金融机构执行利率政策的情况,处理利率违规行为,并及时向上级行报告本辖区内利率政策执行情况;

(四)建立和完善利率违规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五)宣传、解释国家的利率政策及相关法规;

(六)组织有关利率政策的调查研究;

(七)完成上级行安排的其他利率管理工作。

第九条 金融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利率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利率政策;

(二)系统内发布的有关利率的文件必须抄送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凡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为准;

(三)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和相关法规,加强自身及所辖分支机构的利率管理,发现问题应主动处理;

(四)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和检查,提供真实的相关资料;

(五)在营业场所挂牌公告法定利率水平;

(六)对利率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条 利率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

第三章 存款的结息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的计息和结息按《储蓄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办理。

活期储蓄存款每年结息一次,六月三十日为结息日,结息后的利息并入本金起息,元以下尾数不计息。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

定期储蓄存款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利随本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相应档次的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打折计息,打折后低于活期存款利率时,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通知存款的计息和结息按《通知存款管理办法》执行。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在存期内按照存单开户日银行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利随本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逾期期间不计息。

第十二条 单位存款的计息和结息按《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办理。

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

单位通知存款计息和结息按《通知存款管理办法》执行。

单位协定存款按结息日或清户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按季结息。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收取的保证金,按照单位存款计息、结息。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结息后转入上年结转户;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公积金存款的结息日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结息日的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对欠交准备金的金融机构,从欠交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交足准备金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第十六条 邮政储蓄转存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保证金存款按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计息,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按单位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按规定全额划缴中国人民银行的财政存款一律不计息,不划缴的部分按单位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准备金存款利率,计息和结息同第十五条。

第四章 贷款的结息

第二十条 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贷款合同签定日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第二十一条 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包括贷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应分笔拨付的所有资金)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一年后(分笔拨付的以第一笔贷款的发放日为准),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

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为结息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二十二条 贴现按贴现日确定的贴现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第二十三条 信托贷款利率由委托双方在不超过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水平(含浮动)的范围内协商确定;租赁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含浮动)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贷款展期,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按展期日的原档次利率计息。

第二十五条 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对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季(短期贷款也可按月)计收复利。如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应择其重,不能并

处。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日之前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按原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收取利息。

第二十七条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及其计结息办法按《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贷款逾期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按合同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为结息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计收复利。

再贷款展期,贷款期限不累计计算,按展期日相应档次的再贷款利率计息。再贷款逾期,按逾期日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归还本息,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对逾期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季计收复利。

第二十九条 再贴现按再贴现日的再贴现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利率违规行为: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二)变相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三)擅自或变相以高利率发行债券的;

(四)其它违反本规定和国家利率政策的。

第三十一条 对存在上述利率违规行为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将视其情节及所致后果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利率政策而多收的贷款利息或少付的存款利息,以及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因金融机构违规而多收的存款利息或少付的贷款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因非不可抗力拖延或拒绝支付存款人已到期合法存款的,未付期间按该笔存款原存单利率对存款人支付利息。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擅自或变相以高利率发行债券的企业,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制止,并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直接业务人员,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利率管理规定的当事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做出的处罚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条例》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说明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1999年4月1日起实行。此前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皆以本规定为准。

(参考资料 附件PDF)

折叠编辑本段政策解读
为什么颁布《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1990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了《利率管理暂行规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该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的需要。修改后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总结了多年来我国利率管理的经验和改革成果,重点对银行存、贷款利率中的有关问题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同时又增加了一些新的条款,具有权威性和较高的操作性。

新修订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突出了哪几方面的内容

突出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结合我国金融领域开放改革,运用金融工具服务于社会公众的领域不断拓宽的现实,扩大了《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经营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部门,其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须遵守该规定。二是结合我国金融宏观调控体系和手段不断完善,金融体系日益健全的现实,重新划分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支行的利率管理职责,总行主要职责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货币政策要求,制定、组织实施各项利率政策和管理法规,分支行侧重于利率监管;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利率制定权限,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制定中央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和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主要负责确定内部资金往来利率、贴现和转贴现利率,并允许金融机构对同业拆借利率进行协商。三是结合我国近年来利率政策及其相应法规变化较大的现实,重新明确了金融机构办理各种存、贷款的计息、结息规则,并增补了住房金融、保证金存款、贴现、提前归还贷款、拒付存款等方面的计息规定。四是结合我国利率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现实,对一年期以下的短期贷款,允许借贷双方在结息方式上进行协商,既可按月结息,也可按季结息,这是利率管理的一个重要突破,适应了新形势下的需要。五是结合我国金融法规不断健全的现实,对利率违规行为及处罚方法做了较为明确的界定,明确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利率政策而多收的贷款利息或少付的存款利息,以及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因金融机构违规而多收的存款利息和少付的贷款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对个人住房存、贷款利率及计结息规则做了哪些新的规定

新规定把明确住房存、贷款利率的制定标准和结息规则做为重要内容。在第十四条规定:各金融机构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业务,分为当年归集和上年结转两部分,前者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后者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结息日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对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及结息规则,在第二十七条明确,按照1998年5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办理。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对财政存款计息规则做了哪些规定

1998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了改革,明确:金融机构吸收的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金库存款和代理发行国债款项等财政存款需全额划缴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办理的财政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这为明确财政存款计息办法提供了依据。为此,在规定第十八条明确:金融机构办理的财政存款,应全额划缴人民银行的部分一律不计息,不需划缴人民银行列为金融机构一般存款的部分按单位存款利率计息。

为什么在第二十条中将短期贷款的结息方式由过去的"按季结息"改为"按季或按月结息"

修改后的规定,对短期贷款结息方式做了调整,既由"按季结息"改为"按季或按月结息",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这为借贷双方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贷款人是否有权获得利息补偿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也是一种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予以补偿,并在第一百一十三条对补偿金额做了明确规定。据此,在《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按原借款合同向借款人收取利息。这就是说,如果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除支付按照实际贷款期限计算的利息外,再给予一定的补偿,补偿金额不超过提前还款日至借款合同到期日之间应付的利息。当然,如果借贷双方签定借款合同时,对提前还款问题的处理已另有约定的,按借款合同执行。

因利率违规产生的收入,如何处理

由于过去是单方明确金融机构在利率违规行为中的责任和处罚,没有明确金融业务另一方当事人(含企业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使得利率违规屡禁不止。因此,在第五章第三十二条明确:由利率违规给金融业务双方当事人所带来的收入均不受法律保护,以此警戒企业单位和个人加强金融方面的自我保护意识,注重自身行为涉及的金融业务的合法性。

金融机构因非不可抗力对存款人已到期合法存款拖延或拒绝支付存款人到期存款如何处理

金融机构无故拒绝或拖延支付存款人已到期的合法存款也属于违规行为,要承担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并接受相应的处罚,这在《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已有规定。但如何对存款人的损失进行补偿,没有作具体规定。为更好地保护存款人合法利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在第三十三条明确:金融机构因非不可抗力对存款人已到期合法存款拖延或拒绝支付的,拖延或拒绝支付期间要按该存款利率继续向存款人支付利息,以补偿给存款人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