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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时间:2016-07-06 12:29:06来源: 钢之家

  河北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一、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方面重视不够,环境保护工作压力在向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传导中层层衰减。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各级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和措施:

  (一)省委、省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切实把环境保护摆在更为突出位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坚定不移地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二)2016年年底前,各级党委、政府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求,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向社会公开的同时建立严格的督办制度,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总责、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政府对环境监管负领导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三)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把环境保护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有力有效地组织和展开各项工作;确定全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推动全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重点任务的落实;进一步加强与改进对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的组织领导。

  二、河北省组织测算得出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影响全省GDP增长1.75个百分点,测算方法不合理。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和措施:取消大气污染防治对全省GDP影响的分析测算,强化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引导各级领导干部牢牢守住生态环保和发展两条底线。

  三、一些地方重发展、轻保护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基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保懒政、惰政的情况较为突出,环境保护工作“最后一公里”问题需尽快解决。

  责任单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一)市级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县、乡级党委、政府每月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求。2016年年底前,市县党委、政府要明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向社会公开,建立督办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二)对所监管企业逐一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员,按照“三级网格日巡查、二级网格周汇总、一级网格月调度”的原则,明确网格人员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落实痕迹化管理,制定奖惩措施,强化责任追究,促进守法常态。对污染举报、信访量居高不下、重复访问题严重、小散乱弱企业出现明显反弹的区域,严肃追究网格责任人责任,倒逼责任落实。加大保障力度,健全监管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正常运行。

  (三)健全问责机制,建立责任体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四、深化大气和水污染治理,切实强化散煤治理、油品质控、地下水压采、矿山环境治理、“土小”企业整治等工作。加大河流湖库环境整治力度,坚决遏制水质恶化问题。

  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直有关部门。

  整改时限:持续改善。

  整改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力争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今后五年,实现“两个确保”,即确保空气质量明显改善,2020年PM2.5平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25%,污染严重城市力争退出全国空气质量后10位;确保化解过剩产能取得决定性进展,完成“6643”目标任务。“两个下降”,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下降,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煤炭消费比重大幅下降,能源消费结构明显改善,电力、天然气和太阳能、风能等优质能源占比达到50%。“两个提升”,即水环境质量持续提升,到2020年全省(重点河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5%以上,地下水超采区基本实现采补平衡;绿化水平稳步提升,新增造林面积2100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35%。

  整改措施:

  (一)大气污染治理方面:

  1.开展散煤、焦化行业、露天矿山和道路车辆4个污染整治专项行动,进一步降低污染排放强度。

  2.推进城中村和农村地区散煤减量化替代和清洁化替代。

  3.全面开展焦化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升级改造,推进焦化行业重组升级和淘汰落后。

  4.依法取缔关闭一批污染严重、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停产整治一批排放不达标露天矿山,修复绿化一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

  5.统筹车、油、路污染治理,通过保障油品供应和油品质量、整顿道路交通秩序、治理超标车辆及推广新能源汽车等措施,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

  6.严格落实国家“大气十条”和省“大气五十条”要求,加快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大力推进城市建成区及近郊煤改气、煤改电工程,积极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废弃物示范、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

  (二)水污染防治方面:

  1.开展重污染河流环境治理攻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防护、白洋淀和衡水湖综合整治3个专项行动。

  2.全面推行流域治理“河长制”,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制定达标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并向社会公布。

  3.启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勘界工作,岗南水库、黄壁庄水库、王快水库、大浪淀水库实施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物理隔离,推进全省15个重点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上游水质生物毒性预警体系建设,切实保障饮用水环境安全。

  4.大力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所有工业园区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和远程执法抽查智能仪。

  5.全面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等“十小”工业企业和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

  6.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7.组织开展入海河流水质达标工程,确保全省近岸海域水质稳中趋好。

  8.强化监督,全面落实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出台配套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督导各市、各有关部门制定本地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

  (三)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方面:

  1.切实强化工业污染源日常监管。认真落实环境保护部统一部署,将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和排污许可管理做为环境监管的重要措施,不断加大查处力度,对超标排放、无证排污和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查处。

  2.继续开展“利剑斩污”专项行动。强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重点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对在产的工业企业,特别是钢铁、焦化等涉气排污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按日计罚,直至停产整顿;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切实强化科技监管执法手段。加强“智慧环保”建设,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建成天地空环境立体监管指挥系统。

  推进钢铁、焦化企业厂界PM2.5、PM10远程执法监控,建设污染源远程执法系统。省、市两级安装远程执法抽查系统操作平台,2016年底前实现对全省重点监控企业的远程执法,形成“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建设,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共管,省、市、县三级共用”的远程执法机制。同时,逐年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开展“零点行动”,强力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4.开展“土小”企业群污染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全面排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冶炼、印染、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塑料、化工、铸造等“土小”企业非法生产污染环境问题,强化各级政府对环境监管的领导责任,落实网格化监管要求,特别是针对夜间生产的现象,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联合执法等方式,不断组织开展“土小”企业群环境污染专项检查。对于查处的非法企业,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产品)的标准,依法关停、取缔到位,杜绝污染反弹。

  五、

  核实核准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现状,采取综合措施有效化解过剩产能,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严格禁止新增产能,切实推进去产能工作。加快能源结构调整,不折不扣完成国家下达的煤炭削减任务。

  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按期完成“6643”目标任务;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水泥、平板玻璃行业项目核查工作。其他措施贯穿日常管理工作;煤炭削减任务完成时限为2017年年底。

  整改目标:

  力争做到钢铁装备、产能“双准确”;水泥、平板玻璃行业的落后生产装备全部列入2016年关停淘汰计划,落后产能全部淘汰到位;2017年,全省煤炭消费比2012年减少4000万吨。

  (一)

  制定并实施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方案。在全面核实全省钢铁企业基本情况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要求,编制《河北省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实施方案》。

  (二)

  严禁新增钢铁产能。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违规新建钢铁产能和已封停钢铁设备复产的通知》(冀办传〔2016〕24号)要求,严格投资项目管理,严禁地方擅自批准和企业违规建设钢铁项目,各级党委、政府不得批准或默认企业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钢铁项目,各部门不得为违规项目提供任何审批手续或服务。严格责任追究,落实属地责任,实行党政同责,对新发现的违规建设钢铁项目或封停设备复产所在地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先免职,再进一步调查处理;对封停设备监控具体责任人和分包领导,以及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为违规建设钢铁项目或封停设备复产提供水电等服务的部门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要追究责任;对专项督查不认真,有问题应发现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报告处置的,一并追究督察人员的责任;对监管不力、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问责市级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三)开展水泥、平板玻璃行业项目核查工作。彻底摸清底数,要求各市依据2013年摸底情况,对行政区域内现有水泥、平板玻璃企业(项目)进行全面核查,彻底查清本地是否存在瞒报产能、违规新建项目。对新发现的落后产能列入2016年淘汰计划,予以淘汰;对存在瞒报产能或违规新建设的由当地政府提出处理意见,于2016年12月底前处理到位。

  (四)严禁违规新增产能水泥、平板玻璃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建设)新增产能的水泥(含熟料、粉磨)和平板玻璃项目,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未经批准或违规建设的水泥、平板玻璃项目,国土资源、环保、质监、安全监管、工商、水行政主管、电力行政主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不得为其提供任何审批手续或服务。确有必要新建、改扩建的水泥(含熟料、粉磨)和平板玻璃项目必须实施产能减量置换,按照规定权限,新建、改扩建的水泥(含熟料、粉磨)和平板玻璃项目企业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核准备案时,必须出具经省、市政府同意的产能置换方案。

  (五)严禁已封存水泥、平板玻璃设备违规复产。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函〔2015〕97号)要求,定期检查企业已封存的设备断水、断电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允许化解过剩产能封存的水泥、平板玻璃设备复产,一旦具备拆除条件的设备要立即拆除。

  (六)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加强水泥、平板玻璃行业日常监管,各市建立定期巡查报告制度,每季度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水泥产能情况。

  (七)

  实施“6643”工程,加快化解钢铁、水泥、玻璃等过剩产能。逐步关停小火电机组,取缔外来煤洗选,淘汰焦炭落后产能。治理燃煤锅炉,实施四个一批,即新增集中供热、拆除取缔一批,优化用能结构、置换调整一批,推广高效节能环保锅炉、更新替代一批,实施节能改造和推广洁净煤、提质提效一批。实施节煤工程,推进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开展“能效领跑企业”创建活动,组织实施低品位余热回收暖民工程。

  (八)开展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推进煤炭清洁化。市主城区和县城建成区居民生活采暖推广型煤专用炉具。推广利用洁净优质煤,加快煤炭洗选设施升级改造,加强与神华、晋煤及榆林地区煤业集团等企业的合作,扩大优质煤炭供应规模。加快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络建设,提升洁净型煤生产供应能力。大力发展集中供热,完善热力规划,对现有热电联产、大型集中供热站等设施开展挖潜改造,因地制宜利用工业企业余热资源,推进大型清洁高效燃煤供热站和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完善和改造城镇供热管网。

  (九)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实施煤炭替代化。实施“城镇气化”工程,到2020年天然气占全省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

  (十)发展清洁电力。加快推进核电项目前期工作,集中式与分布式并重发展风电与光伏发电,有序推进生物质热电联产、县城及以上城市垃圾发电项目,到2020年清洁电力装机占比达40%以上、发电量占比达20%以上。

  (十一)发展清洁燃料。推进建设曹妃甸5000万吨炼化基地,因地制宜发展农村沼气等生物质气化工程,加快发展非粮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等液体燃料。

  (十二)发展绿色热力。深入挖掘燃煤发电机组供热潜力,探索实施热、冷、汽、水、电五联供改造;充分利用城镇及周边工业企业余热资源增加集中供热;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优先开发利用地热;加快开展核能小堆供热示范试点,拓展集中供热新途径。力争到2020年,县城以上集中供热率达90%以上。

  六、对于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要依法依规分类处理,该补办手续的限期补办,该取缔的一律取缔到位。

  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直有关部门。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

  整改目标:2016年12月底前所有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零”;完成涉水建设项目“回头看”。

  (一)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按照“完善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的原则,对全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中排查出的13784个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分类处理,确保2016年年底前所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零”,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评、环保备案和排污许可制度,做到依法依规持证排污,实现达标排放。

  (二)组织开展涉水建设项目“回头看”。2016年6月底前,对2013年1月1日以来全省审批通过的涉水建设项目开展“回头看”,对仍存在的违法违规涉水建设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取缔。2016年8月底前,对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涉水项目进行全面摸底调查,逐级开展督导检查。对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2016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改工作。2017年1月起组织开展整改工作回头看,确保各项工作整改到位。

  七、环境保护工作资金保障力度不够。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整改目标: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增加专项预算安排规模,建立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有效解决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

  (一)逐年增加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筹集和整合财政资金集中投向大气污染防治。

  (二)通过与国际金融组织合作,争取亚洲开发银行、世界银行集团和德国复兴银行大气污染防治贷款。

  (三)贷款资金结汇后进入预算。

  (四)按照基金市场化运作方式,放大资金效应,进一步加大污染治理资金投入力度。

  八、

  省发展改革委对地市上报的压减钢铁产能封存项目基本没有进行现场核实,个别封存设备仍在生产。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有关市(县、区)政府。

  整改目标:具备拆除条件的要彻底拆除;不具备拆除条件的,要按照工信部产业函〔2015〕97号文件规定,彻底封停,永不复产。

  (一)建立检查月报制度。

  要求各市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对列入压减钢铁过剩产能任务封停设备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通知》(冀发改产业〔2016〕373号)要求,对已封停设备强化监管、落实责任,并建立检查月报制度。

  (二)强化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并聘请冶金协会专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封停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

  (三)强化行政问责。严格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违规新建钢铁产能和已封停钢铁设备复产的通知》(冀办传〔2016〕24号),严格投资项目管理,严禁地方擅自批准和企业违规建设钢铁项目,各级党委、政府不得批准或默认企业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钢铁项目,各部门不得为违规项目提供任何审批手续或服务。对已封停设备,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允许封停设备复产,企业要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并在省级主管部门网站公示,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责任追究,落实属地责任,实行党政同责,对新发现的违规建设钢铁项目或封停设备复产所在地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先免职,再进一步调查处理;对封停设备监控具体责任人和分包领导,以及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为违规建设钢铁项目或封停设备复产提供水电等服务的部门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要追究责任;对专项督查不认真,有问题应发现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报告处置的,一并追究督查人员的责任;对监管不力、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问责市级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四) 盯牢问题企业。文安县新钢钢铁公司擅自将已列入压减任务的封停装备启封复产,廊坊市政府已对该企业负责人进行了训诫约谈,并责成供电公司核定该企业用电量,发现其用电量超过核定值时立刻采取限电措施;文安县政府组织18名工作人员,分6组24小时值守,确保其不再复产。

  (五) 开展拆除行动。

  动员企业拆除列入压减计划的装备。邯郸市拆除高炉3座,唐山市拆除45吨转炉1座,压减炼铁产能150万吨、炼钢产能60万吨。持续加大力度,对符合拆除条件的装备,动员所在企业尽快拆除。

  九、省发展改革、工商、质监等部门没有制订散煤煤质管控专项方案,没有开展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工作。2015年全省洁净型煤推广仅完成计划任务的20%左右。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环境保护厅、省工商局。

  (一)省发展改革委。

  整改目标:2016年,全省各市城市及县城建成区全面完成散煤压减替代225.4万吨,采取型煤与炉具捆绑销售模式,推广型煤专用炉具40万台,力争完成新建洁净型煤项目50个,洁净型煤保供能力达到3000万吨。

  1.督导各市按照省《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和《2016年削煤攻坚行动方案》文件精神,将型煤和炉具推广目标任务逐级分解,按照分工抓好相关政策的落实,积极争取大气资金支持。

  2.摸清底数建立台账。要求各市立即开展本行政区域散煤使用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市主城区及县城建成区散煤削减替代和配套炉具推广台账。

  3.进一步拓展优质煤源。与山西、陕西、河南、宁夏、内蒙古等地的无烟煤和兰炭生产企业保持密切联系,落实山西晋煤集团、神华宁煤集团、榆林市兰炭等战略协议年度供煤计划。

  4.加快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项目建设进度。2016年8月底前,确保在建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项目全部投入运营,年生产能力达到2400万吨以上;年内再确定新建50个洁净型煤项目,确保冬季取暖季全部验收并投入运营,全省洁净型煤保供能力达到3000万吨。

  5.积极拓展洁净型煤市场。对短期难以实施集中供热或煤改气、煤改电的,优选洁净型煤作为替代。在农村地区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新民居取暖方面,配合燃煤锅炉改造工程,因地制宜推广使用型煤锅炉和兰炭锅炉。

  6.建立型煤生产配送监管体系。开发“全省洁净型煤生产配送监管系统”,要求型煤生产配送企业将原料煤采购地、采购数量、煤质指标,型煤生产数量、质量指标,型煤配送量等信息及时输入监管系统,县级有关部门每周进行抽查核实。要求洁净型煤在满足质量标准的同时具有良好的燃烧性能。鼓励型煤生产企业为产品注册商标,创立品牌。

  7.配合做好型煤专用炉具测试和炉具招标等工作。积极配合世界银行集团和中国农业大学炉具检测中心,做好炉具筛选、炉具燃煤排放全程检测及标准研究分析等工作。做好全省型煤专用炉具招标工作。

  8.调整煤炭市场规划。督导煤炭经营单位调整规划,指导各地谋划建设煤炭物流园区;结合洁净型煤配送体系建设,采取“型进散退”等方式,逐步压减民用散煤供应规模。

  9.编制全省大型全密闭配煤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在保定、石家庄等市开展试点,建设示范工程,鼓励引导国有和民营资本参与建设,力争年内开工建设1到2家大型全密闭配煤中心项目。

  (二)省质监局。

  整改目标:制定专项工作分解方案,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工作。

  1.根据《散煤整治方案》,制定《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细化内部责任分工和工作措施,确保依法履职,工作到位。

  2.改进完善河北省煤质检验信息统计分析系统,及时、全面掌握全省洁净型煤等煤炭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情况和煤质检验机构的检验情况。

  3.根据各市的工作开展情况,查找、分析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与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工商部门的沟通联系,适时开展针对性的督导检查工作。

  (三)省环境保护厅。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

  1.开展煤炭经营单位深度整治,力争用一年时间,基本取缔劣质煤销售网点,规范煤炭经营行为。

  2.2016年年底前,对未取得环保手续的煤炭经营单位依法予以取缔;对手续齐全但散煤装卸、储存等环节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实施停产整顿,限期治理。

  (四)省工商局。

  整改目标:2016年,增加煤炭抽检批次,煤炭经营网点覆盖率、合格率达到70%,重点区域达到75%。

  1.开展专项整治。结合正在开展的“红盾治污”行动,制定《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煤炭市场和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组织指导市县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专项行动,依法履行工商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职责,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2.建立长效机制。制定《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流通领域煤炭质量监管的意见》,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3.加强质量抽检。制定《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煤炭和成品油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规范》,完善煤炭抽检工作机制。

  4.强化督导考核。完善《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红盾治污”专项整治行动考核办法》,细化考核指标,完善考核内容。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督导检查,督促工作落实。

  5.加强部门联动。加强与发展改革、质监、环境保护等部门联系,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十、省工商局未按照《河北省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方案》制定落实方案,也未按要求调整抽检重点和频次。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整改目标:2016年,增加成品油抽检批次,成品油经营主体抽检率达到50%。

  (一)开展专项整治。结合正在开展的“红盾治污”行动,制定《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煤炭市场和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组织指导市县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专项行动,依法履行工商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职责,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二)加强质量抽检。制定《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煤炭和成品油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规范》,完善成品油质量抽检工作机制。

  (三)强化督导考核。完善《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红盾治污”专项整治行动考核办法》,细化考核指标,完善考核办法。开展有针对性的督导检查,督促工作落实。

  (四)加强部门联动。加强与发展改革、质监、商务、环境保护等部门联系,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十一、散煤煤质达标情况不容乐观,2015年10月有关部门抽样检测数据表明,在不考虑挥发分指标的情况下,唐山、保定、廊坊、沧州等地散煤煤质达标率仅为60%左右。

  责任单位:唐山、保定、廊坊、沧州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一)唐山市。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

  整改目标:散煤煤质抽检覆盖率达到75%以上、合格率达到75%以上,全面查处无照经营煤炭行为。

  1.加强煤质监管。组织质监、工商、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市生产、销售、使用煤炭的单位开展拉网式检查,加大煤炭质量抽检力度,依法严厉处罚各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煤炭行为和无照煤炭经营经销点。

  2.强化散煤替代。在城市优先发展集中供热,实施低品位工业余热供暖项目。在农村推广高效清洁燃烧炉具、开展农业生产清洁用能改造,试点推广华鼎科技公司清洁燃料灶具,鼓励使用清洁燃料。强力淘汰燃煤锅炉,市中心区淘汰所有燃煤锅炉,市中心区以外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3.广泛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国家有关煤炭质量的法律政策要求,实行有奖举报,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引导全市形成自觉抵制劣质煤炭的浓厚氛围。

  (二)保定市。

  整改目标:加强对散煤经营行为的整治,发布《关于实施散煤治理的通告》,在全市区域内禁止销售、储存、燃用超标煤。将市中心城区划定为重点整治区,注销该区域内的59户经营企业,完成市中心城区的清煤工作;完成市区三环以外,荣乌、京昆、保沧高速和京石高铁以内(顺平县区域除外)洁净燃煤的替代工作;完成规定的散煤压减替代工作;各县(市、区)均建成使用集中性储煤厂(煤炭园区),实现煤炭经营活动的集中经营、统一管理、按需配送。

  1.明确责任主体。成立散煤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完成时限,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散煤治理工作。

  2.加强舆论宣传力度。张贴《关于实施散煤治理的通告》,悬挂标语、发放明白纸,大力宣传散煤治理工作,增强经营单位和广大群众的燃煤污染防治意识。

  3.建立举报奖励机制。积极引导广大群众主动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公布举报电话,鼓励举报燃煤污染等违法行为,并抽出专项经费,对举报查实的,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4.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制定煤炭质量抽检计划,明确抽样检测重点、抽样计划批次分配、检测时间安排和组织实施措施等。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公安、城管行政执法、商务、市场监管、质监、交通运输等部门按部门职能联合开展燃煤经营、销售、使用的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打击非法流动运输贩卖、非法储存使用散煤行为。

  (三)廊坊市。

  整改目标:2016年全市散煤煤质抽检覆盖率、合格率均确保达到75%以上,并逐年提高。

  1.强化煤质监控,加大煤质抽检力度,受检单位数量和批次均达到75%。市、县两级财政统筹现有质量安全监管资金优先用于煤质抽检工作。鼓励引进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作为煤质检测工作的有效补充。承担煤质检测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必须报经质监部门备案,及时汇总报送检测数据,接受质控监督,纳入散煤质量监控统一管理。

  2.强化联动执法,组织发展改革、农业、环境保护、质监、工商、建设、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实现联合执法常态化,采取明查暗访、专项打击、突击检查等措施,依法对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劣质散煤及煤制品的单位严惩重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坚决落实取缔一批、整顿一批、规范一批的整治目标,完成对煤炭经营单位深度整治,对劣质煤销售网点依法予以取缔。

  3.强化属地责任,各县(市、区)政府是散煤污染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包片推动,督促落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和网格化监管体系,细化责任目标,落实责任单位,实现散煤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

  (四)沧州市。

  整改时限:全市散煤煤质合格率2016年达到75%以上,2017年达到85%以上,2018年达到95%以上。

  整改目标:按照《河北省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目标要求,2016年全市散煤煤质合格率达75%以上,2017年全市散煤煤质合格率达85%以上,2018年全市散煤煤质合格率达95%以上。

  1.签订散煤替代责任状,确保散煤治理快速推进。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签订散煤替代责任状,全力保障散煤燃烧治理快速推进。

  2.加快完善洁净煤生产配送体系和营销网络。2016年力争新建洁净型煤配送中心6家,新增保供能力100万吨。增建二级配送点,拉长供应期,解决供求时间和储存空间矛盾,及时有序就近配送。鼓励在主城区和县城建成区洁净型煤和型煤专用炉具匹配推广、捆绑销售,减少散煤用量。加大对洁净型煤产品的抽查力度,增加抽查频次,确保完成省下达的散煤压减洁净型煤替代任务。

  3.加紧拓展优质资源。加强与神华、晋煤及榆林地区煤业集团等合作,搞好洁净燃煤(包括洁净型煤、无烟煤、兰煤)供需衔接,组织型煤生产企业和重点用煤单位与煤企签订优质煤供应合同,保证煤炭清洁化置换需求。

  4.严格规范散煤经营行为。加强煤炭物流园区、煤炭经营单位的管理,督促其合法、规范经营,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煤炭质量管理规定,严禁销售不达标煤炭。强化流通领域燃煤质量抽检工作,对煤质抽检不合格的煤炭进行封存,对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处罚。

  5.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对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2016年年底前完成对煤炭经营单位深度整治,对劣质煤销售网点全部依法予以取缔。加强常态化管理,落实属地责任,建立责任倒逼机制,联防联控,防止非法售煤网点反弹。严厉打击无场地非法销售行为,对扰乱经营市场,通过直送方式销售劣质散煤行为,追溯源头,依法从严惩处。

  6.强化燃煤单位煤质管控。加强燃煤单位散煤质量抽检工作,对抽检煤质不达标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十二、未实现2015年全面供应国四标准车用柴油的目标,全年实际调配低于国四标准的普通柴油336万吨,约占调配柴油销售总量的58%。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整改目标:确保国五车用汽柴油全面供应到位;全省范围内“一区三路”(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加油站(点),一律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其他可以销售普通柴油加油站(点),一律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

  (一)认真落实国家相关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出台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确保国五车用汽柴油全面供应到位。

  (二)严格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严禁炼油企业将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成品油以其他产品名义销售给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严禁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从无成品油批发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严禁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严禁具有成品油批发资格的企业向“一区三路”加油站(点)供应普通柴油;严禁“一区三路”加油站(点)销售普通柴油;严禁其他加油站(点)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对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点)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底数,不留死角,分类建档。对不按规定要求销售成品油的批发、零售企业一律查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依规予以严惩,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三)完善监管手段。严格车用汽柴油流通渠道监管,监督所有成品油经营企业健全完善油品进、销、存和出入库管理台账,保留成品油来源和去向凭证、票据。规范加油站(点)名称和标识,罩棚标注的加油站(点)名称应与《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一致,便于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四)强化责任落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制定具体整改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部门,挂图作战,强力推进。商务部门层层签订保障国五车用汽柴油供应责任状。成品油经营企业全部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承诺书报当地商务部门备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得力,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目标任务的部门和企业,严格实施问责。

  十三、2014年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绩效综合考核环境保护所占分值较2013年有所下降。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统计局、省委组织部。

  (一)对县委书记的绩效考核,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率所占分值2016年比2015年有所提高。2016年1月,印发了《河北省县域经济发展增比进位考核测评办法》对测评指标体系进行了调整,分经济发展强县(市)和工业发展推进县(市)、农业生态县和贫困县、市辖区三类制定了河北省县域经济发展增比进位测评指标体系。其中,农业生态县和贫困县测评指标体系生态环境类分值29分,其他两类生态环境类分值24分,比调整前县域经济评价体系生态环境类分值(22分)大幅提高。目前,我省已按照调整后测评标准完成了2015年度各县经济发展增比进位考核测评工作。

  (二)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在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绩效综合考核中所占分值。2016年4月中旬印发了《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类指标考核评价实施方案》,按五大发展理念明确了5大类22项考核指标,其中绿色发展指标均由环境保护类指标构成,占比为23%。考虑到各地环境保护任务量不同,按照承担任务不同采取浮动权重,任务量最大的市权重为29%,比2014年度21%的权重有大幅提高。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省统计局、省扶贫办等部门对2015年度各市的考核按照《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类指标考核评价实施方案》进行。

  十四、邢台市内丘顺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3台36平方米烧结机被认定为1台108平方米烧结机。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

  整改时限:内丘顺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烧结机2016年5月开始拆除,6月30日前拆除到位。

  整改目标:邢台市内丘顺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烧结机拆除到位。

  (一)彻底拆除内丘顺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3台36平方米烧结机。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顺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3台36平方米烧结机在拆除前不得恢复生产。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强监督检查,采取切实措施,推进拆除工作。

  (四)环境保护部门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增加监管频次,确保企业达标排放。

  (五)由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每半个月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报告拆除进度。

  (六)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对全省在产烧结机全面排查,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一律取缔,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十五、2012年以来,在石家庄市主要地表饮用水源地岗南水库一级保护区内建成9栋房屋;在其二级保护区内建成培训及配套设施。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河北行政学院,省社会公益项目建设管理中心,冀中能源(000937,股吧)集团,西柏坡管理局,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平山县环境保护局。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前,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可研报告、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完成该项目后续拆除、改造等工作,并将南区水利与水资源保护中心移交省水利厅。西柏坡管理局2017年12月底前建成污水集中处理、垃圾收集等配套基础设施。

  整改目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可研报告、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完成该项目后续拆除、改造等工作,并将南区水利与水资源保护中心移交省水利厅,达到“批建一致”的要求,并确保项目运行后实现区域污染物削减、环境质量改善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安全的目标。

  (一)省政府责令建设单位将该项目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设施进行拆除。2016年12月底前,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可研报告、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完成该项目后续拆除、改造等工作。

  (二)完成项目实质性移交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河北行政学院、省社会公益项目建设管理中心尽快将该项目全部交由冀中能源集团接管。

  (三)按照相关程序移交给水利水资源管理部门,尽快建成水情监测系统功能单元、水质监测系统功能单元、水土流失监测系统功能单元、水源涵养与拦污截污系统功能单元,并投入使用。

  (四)责成西柏坡管理局2017年12月底前建成污水集中处理、垃圾收集等配套基础设施,确保北区培训项目及西柏坡纪念馆和周边村庄等污水垃圾得到有效处理,保障岗南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

  (五)省环境保护厅督促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平山县环境保护局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管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切实落实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确保该项目不对岗南水库水质安全造成影响。

  (六)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造成项目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懒政怠政行政不作为的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

  十六、石家庄市滹沱河地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2012年以来陆续建成面积约2千平方米的售楼部、网球场等设施以及塔元庄冰雕大世界项目;在二级保护区建成142套别墅。

  责任单位:石家庄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

  (一)彻底拆除河心岛高铁以西一级水源地保护区内建设的售楼部、网球场等设施以及塔元庄冰雕大世界项目,恢复绿化植被。

  (二)将河心岛高铁以东二级水源地保护区内建设的142套低密度住宅,结合正定文化古城建设,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利用现存的大部分房屋,经营有特色、无污染带有一定公益性的项目。少部分房屋用于管理房,封闭运行。

  (三)对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出的违规建设项目,该拆除的拆除,该关闭的关闭,该问责的问责。

  十七、从2014年开始,国家及河北省累计投入157.5亿元资金,其中国家投资132亿元,用于地下水压采工作,形成地下水压采能力15.2亿立方米,但2015年实际地下水开采量仅比2013年减少约4.2亿立方米。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整改目标:通过开展机井关停行动、做好压采效果评估考核、完善地下水监控体系、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优化水资源配置等措施,全面完成地下水超采年度治理任务,确保整改到位。

  (一)开展机井关停行动。2016年8月底前,省水利厅编制完成地下水开采井封存、填埋技术要求,规范封填井行为。2016年12月底前,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城市关停自备井2000眼以上;2014年、2015年度项目区超采治理措施稳定达效后,试点县关停农业灌溉机井4000眼以上。

  (二)做好压采效果评估和考核。2016年7月底前,提供2014年度压采效果和2015年度压采能力评估报告。在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组织开展对各试点市2015年度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考核工作,积极做好迎接国家年度考核准备工作。

  (三)完善地下水监控体系。制定地下水水位考核评估办法,实行水量、水位双控制。结合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加快地下水监控管理平台建设,提高取水计量设施安装率,建立水位水量统计查询、动态监测、预测评估体系,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提供先进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支撑。

  (四)推进农业水价改革。2016年8月底前,2014年和2015年的63个试点县(市、区),修订完善现行农业水价政策实施方案,落实新的农业水价改革政策。2016年12月底前,其他试点县结合本地实际,选择“一提一补”或“超用加价”改革模式,完成农业水价改革实施方案编制、审查、审批、备案等工作,测算价格标准和奖补资金。按省政府要求,完成水权确权方案编制、审批、备案和农业水权证发放工作。

  (五)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强化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严格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推进我省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工作。研究制定《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充分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超采区取用地下水,从高征收水资源税。自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启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

  (六)优化水资源配置。大力实施引调黄河水,增加替代水源。2016年9月底前,向黄河水利委员会提出引黄水量指标申请,督促有关试点县(市、区)加大对引黄水的利用。通过加快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切换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实现水源置换,返还城市挤占的农业和生态用水。加强抗旱水源建设,实施河湖水系连通工程,提升应急抗旱调度能力。

  十八、地热水利用后未按规定要求实施回灌,直接外排环境或排入市政管网的情况十分普遍,邯郸市现有63个地热水利用项目,均取自深层地下水,但仅9个办理了取水许可,且地热尾水均未实现回灌。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邯郸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6年底前完成查处整改工作,用2-3年时间推进地热资源的科学有序开发利用。

  整改目标:实现地热资源开采利用合理化、规范化。

  (一)严格执行《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强化对全省地热水利用项目整改监督,同时,建立规范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用2-3年时间推进地热资源的科学有序开发利用。

  (二)2016年6月30日前,国土资源、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联合组织对邯郸市63个地热水利用项目逐一核查,一矿一表,列出清单;7月底前制定地热水开发使用规范办法;2016年底前完成查处整改工作,落实问责要求。

  十九、省环境保护厅对邢台国泰发电公司等企业长时间超标排放问题,未经核实就以“一事不二罚”为由而不予处罚。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整改时限:2016年10月底。

  整改目标:依法依规处罚到位,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健全监测数据合法性使用规则,准确适用法律,依法规范实施行政处罚。

  (一)依法依规处罚到位;同时,进行专门调查,深入分析问题原因。组织专人对案卷材料和审理程序进行认真梳理,深入分析未予处罚的原因,深刻查找环境案件行政处罚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二)规范和明确自动监控数据使用规则。对自动监控数据合法性确认进行认真论证,制定《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应用自动监控数据实施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确定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规定,明确自动监控数据适用行政处罚规则,充分利用自动监控等科技执法手段,做好环境实时监管和监控。

  (三)完善案件办理制度。制定《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若干规定》,明确工作职责、程序环节、时限要求,对处罚文书制作、证据调查、案件审理、自由裁量权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用制度规范行为。同时,完善重大环境案件协调会商制度。对案情复杂重大、处罚数额较大或有争议的案件,及时启动重大环境案件协调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规范案件审查程序。实行案件初审集体审查、限时审查和案件审查登记制度,调查单位提交的案件材料,由办案人员分类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立即上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处罚部门应明确指出补证事项和补证时限,案卷退回调查部门补证。

  (四)加强培训考核。对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加强办案人员日常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定期对案件办理情况及人员进行考核。充分发挥省环境保护厅法律顾问团队作用,组织厅常务会议会前讲法活动,建立法律顾问咨询服务坐班执岗制度。

  (五)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公示。依法指导和监督重点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公开和公布企业环境信息,同时,对企业违法信息及时曝光。

  二十、

  邯郸紫山特钢建发公司1台72平方米烧结机未经改造,被认定为96平方米烧结机。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

  整改时限:邯郸紫山特钢建发公司烧结机2016年5月15日前拆除核心部分,7月15日前全部拆除到位。

  整改目标:邯郸紫山特钢建发公司烧结机拆除到位。

  (一)

  彻底拆除紫山特钢建发公司1台72平方米烧结机。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强监督检查,采取切实措施,推进拆除工作。

  (三)环境保护部门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增加监管频次,确保企业达标排放。

  (四)由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每半个月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报告拆除进度。

  (五)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对全省在产烧结机全面排查,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一律取缔,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二十一、阳煤集团深州化工有限公司22万吨乙二醇项目,位于衡水深州市化工产业聚集区内,属煤炭加工转化项目,按权限应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但2012年12月,深州市政府责成当地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直接办理相关核准审批手续。该项目目前已基本建成,部分工段已投入生产。

  责任单位:衡水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

  整改目标:规范操作程序,认真研究政策,强化监督管理,尽快完善项目相关手续。

  (一)成立整改领导小组和问责领导小组。对项目审批、核准和建设、生产有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同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二)责令停产整顿。责令阳煤深州化工乙二醇项目停止生产,进行整改。

  (三)完善相关手续。目前项目环评、土地、规划、施工许可、安全评价设立、职业危害评价等手续已办理完毕,消防正在验收。

  (四)编制替代方案。2016年7月31日前,在完成工程替代削煤摸底测算基础上,编制煤炭等量替代方案; 9月30日前,完成方案专家评估、方案修改完善及省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复;确保12月31日前,完成节能评估审查批复和项目备案手续。

  (五)强化监管。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深州市政府等相关单位要加强监管,确保乙二醇项目在整改完成前不得生产。

  (六)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训,在全市彻底排查,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二十二、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嘉晶公司、海生玻璃有限公司将批准建设的特种玻璃生产线,擅自改建为平板玻璃生产线,批建不符。

  责任单位:邢台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

  整改目标: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的问题,强化领导,卡死责任,明确时限,强力整改,确保对存在的批建不符,淘汰落后产能不到位,违规建设平板玻璃企业等问题按要求高质量、高标准整改到位。

  (一)河北大光明实业有限公司2×700t/d优质超厚低辐射镀膜玻璃生产线已停产整顿,待按备案证批复建设内容整改完成,并经专家组认定符合批复内容后方可生产。

  (二)组成专家组,对河北海生集团有限公司2×600t/d超白薄镀膜浮法玻璃生产线进行技术认定,认真核查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备案证所批复内容,对存在批建不符的立即停产整顿,直至符合批复内容后,方可生产。

  (三)开展平板玻璃行业项目核查,对新发现的落后产能列入2016年淘汰计划予以淘汰,对存在瞒报产能或违规新建、批建不符的,12月底前处理到位。

  二十三、唐山市乐亭县乾亿实业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镍铁合金项目、曹妃甸开发区腾达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镍铁合金项目和唐山镍金实业有限公司镍合金生产及深加工项目、古冶区鼎祥锰业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锰系合金项目,未完成产能替代,属违规新增产能项目。

  责任单位:唐山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整改目标:停产停建,在企业落实钢铁产能置换指标、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前,不得恢复建设和生产;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一)相关县(区)政府对乐亭县乾亿实业有限公司、曹妃甸区腾达科技有限公司和唐山镍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古冶区鼎祥锰业有限公司等4个铁合金项目下达停产停建通知,实施断电措施,防止企业继续生产建设。

  (二)相关县(区)政府加强巡查,在企业落实钢铁产能置换指标、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前,不得恢复建设和生产。

  (三)市政府成立调查问责工作领导小组,由纪检、发展改革、环境保护部门组成3个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四)在全市开展钢铁行业环境保护现状全面调查,切实查清企业落实环评审批验收、排污许可、清洁生产等规定和主体工艺装备的环保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及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等情况。开展钢铁、煤炭行业环境执法“雷霆”行动,重点检查违规新建项目、列入关停企业擅自恢复生产、污染防治设施不齐全、偷排偷放、超标排放及无证排污等情况,以环保手段倒逼钢铁过剩产能有序退出。

  (五)对违规新建钢铁项目或封停设备复产所在地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先免职,再调查处理,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坚决杜绝违规问题的再次发生。

  二十四、保定市西北郊热电厂和满城县纸制品加工区热电项目环评未经审批擅自开工,且煤炭等量替代方案弄虚作假,存在锅炉重复替代、虚构锅炉替代、虚算煤量替代等问题。

  责任单位:保定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

  整改目标: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严格落实西北郊热电和满城纸制品加工区热电联产项目锅炉替代和燃煤量替代,对西北郊热电和满城纸制品加工区热电联产项目各自存在的环评手续不健全先期开工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一)市发展改革委责成满城区从现有的煤炭替代存量中予以更替。对重复使用的8台锅炉(28.5蒸吨)对应的煤炭替代量,具体将用以下3台锅炉替代:1.满城县华新造纸厂10蒸吨锅炉(SZL10-1.6-AⅡ),燃煤量7000吨。2.满城县金博士纸制品有限公司1台15蒸吨锅炉(SZL15-1.25-AⅡ),燃煤量9500吨。3.满城县恒达纸业有限公司1台20蒸吨锅炉(SZL20-1.25-AⅡ),燃煤量11500吨。共计45蒸吨,燃煤量为28000吨。

  (二)进一步完善燃煤锅炉信息库建设。

  (三)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对西北郊热电和满城纸制品加工区热电联产项目各自存在的环评手续不健全先期开工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完善相关手续。

  (四)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举一反三开展“回头看”,对现有和正在编制的煤炭等量替代方案进一步核查,确保不再出现此类问题。

  二十五、

  唐山市兴业工贸、鹏程实业,廊坊市新钢钢铁,邯郸市华瑞铸管等4家企业的3座高炉和10台转炉,或一直未建成形成能力,或早已淘汰,或仍在生产,但仍列入2013年至2015年的淘汰清单。其中,廊坊市新钢钢铁有限公司擅自恢复违规高炉生产,扩大钢铁产能。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唐山、廊坊、邯郸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一)唐山市。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杜绝反弹。

  整改目标:彻底关闭开平兴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