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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铭:价格双轨制 邮币卡电子交易的最弱一环

时间:2016-08-09 11:19:21来源:
邮币卡交易制度正是陷阱之源
邮币卡交易制度正是陷阱之源

  经历了2010年代以来大宗商品现货保证金连续交易的狂飙突进,采用连续交易制度、基于互联网转账、发布交易指令、传输交易结果的电子交易市场一时间遍地开花。而邮币卡电子交易作为电子连续交易的后起之秀,以上市品种“看上去很美”的高额收益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瞩目,不少平台在短短数月间便实现了日成交额从零到数十亿的蝶变。

  然而,在邮币卡电子市场繁荣的同时,交易争议数量、涉及资金额度也在节节高攀。纵观这些争议的前因后果,脱离交易标的实物价格的“电子市价”疯涨暴跌为不明就里的投资者造成巨额损失乃是根本原因。深入目前常用的邮币卡电子交易机制进行分析,电子市场价与实物市场价格之间的传导不顺难辞其咎。

“请君入瓮”的夸张邮币卡电子交易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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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向交易”加快风险积聚

  众所周知,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在内的中国证券市场主要使用投资者必须“先买入后卖出”,全额保证金、当日有负债结算的交易制度。直到2010年,监管部门才允许有少数具备一定资金实力的投资者享受证券公司的信用透支、借券先卖再买回以结算盈亏的服务。邮币卡电子交易便是证券电子交易制度的翻版。

  这样的制度翻版表面上是迎合了商务部、证监会、人民银行于2013年发布的《关于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的特别规定(试行)》中规定的商品现货必须符合“单向交易”原则,却因其混淆了商品和权益交易的本质特点,带来了新的风险,也为心怀歹念者上下其手打开了新的方便之门。

  首先,诸如债券、企业证券、基金份额等权益类金融产品因其使用电子连续交易市场募资的目的在于改善经营的同时让渡了部分社会监督权限,而这些金融产品的发行方在获得募资与社会化的股东监督后也确实提高了科技、改善了管理,最终达到了自身效益和投资者权益的增益。这种增益除了体现在份额单价的提升上之外,还有股息分红、派股增发等。相反,邮票、(非流通)钱币、电话卡等收藏品因其发行之初便数量有限,在流通中还不断产生耗损,因此不能生息,其交易更接近供应商借市场抛货、采购商借市场买货的期货;

  其次,中国证券市场因原生金融产品仅允许在上海、深圳两大交易所进行挂牌交易,故同一家公司的股票在各地仅有一个价格,实现了价格上的相对公平。但是长期仅允许单向交易的后果便是个股价格暴涨骤跌,此外,重融资、轻投资的上市制度设计更导致了效益欠佳的“巨无霸”关系户横行于市,上市公司分红少、圈钱多、欺诈多是公开的秘密。只是“赚钱”的希望和“国家做后台”的垄断性导致了投资者们只能在敢怒不敢言中擦干眼泪,等待下一次命运的眷顾。相反,邮币卡电子交易主要是私企经营、地方政府审批,没有政府这个“后台”的坚实臂膀保护的同时,也缺乏“最后负责人”为交易中的争议进行裁决,这便造成了邮币卡市场“票价一跌、客户就闹”的尴尬后果;

  第三,为什么市场需要做空?原因在于,没有买卖就没有成交,由于缺乏融券渠道,中国证券市场使用的实际是种“亚做市商制”——在流动性不足时,上市公司通过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抛售或者回购自身股票,营造市场繁荣、价格时刻跳动的表象。相反,在市场经济较发达的香港乃至西方国家,许多成交静淡的公司也许价格的分时走势就是一条条直线从早到晚。做空有助于扩宽投资渠道,更有助于买卖双方熨平价格波动,理顺商品和权益的供应、销售。这就是期货市场上多空双方自由订立合约的由来。目前国内邮币卡市场因其使用持票商握有大量实物和资金的“发售模式”,却又不允许别的持票人在电子市场价格高企时持票入库结算、套利,这自然为不明就里的客户单方面疯狂买涨创造了条件,更为价格泡沫崩塌后乏人接盘客户只能惨重亏损埋下伏笔。

  可以说,邮币卡电子交易最大的缺陷就在模仿证券市场单向买涨的交易制度,这种模仿混淆了商品现货和权益现货是否生息、能否无限扩容的本质特征,在为买方制造不对等优势的同时,更令买方不得不面对更为不利的价格变动和流动性匮乏的多重风险。设计和使用这种制度的平台如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不良商家,将缺乏收藏品价格评估知识、流行触角和金融、法律知识的投资者推入了一个个万劫不复的火坑。

  “价格欺诈”滋生道德风险

  正是因为邮币卡电子交易过分有利买方的制度设计,令除了“发售方”以外的持票人不能及时抛货套利,故相当多的专业邮币卡销售者对这样的电子市场望而却步。笔者记得2016年7月一次赴广州海珠中路收藏品市场调查邮币卡实体店经营者参与电子市场的情况时,一位从业三十年的“老行尊”竟指着斜对面南京某文交所的体验店愤怒地说:“有了这些外行,我们的信誉迟早要被他们搞死!”

  事实上,绝大多数从事邮币卡销售的商家皆已在淘宝、京东、七七八八、中国收藏网等地挂牌,因着存货成色、经营策略、物流和仓储条件的限制,挂牌价格多多少少略有不同,但是询盘卖价误差皆在每张邮票百分之五至十的幅度之间。笔者询盘间问起这些商家对同样挂牌于电子交易市场的品种价格高出数倍、数十倍的情况时,有商家表示,曾有上市高价抛售意图,但是都被市场方以“除非你重新挂牌”等理由回绝。另外,当笔者为疑似受骗客户远赴华东某交易中心交涉时,该平台的人也向笔者答道:“我们不能让这些挂牌者享受(电子)市场的价格!”

  确实,通过分析最近一段时间向笔者寻求保护的邮币卡电子交易投资者争议前因后果,邮币卡电子合约价格在“见顶”后持续无量下滑是普遍特征,这在另一个侧面也反映了,在现有单边买涨、人工制造“庄家”(发售方)的制度设计下,邮币卡电子合约价格除了能在短时间内涨至实物市场、专业人士难以企及的高度外,市场深度不足、参与者缺乏相关知识也是“致命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手段。而许多邮币卡电子交易市场从发售起,疑似违法行为便如影随形:通常为10元的发售价就比实物市场上的价格高出成倍,而首次成交价又比发售价高出数倍、甚至上十倍亦是屡见不鲜。而这样的价格在专业知识要求较高、发售方信誉要求较严、人员较为小众的邮币卡实物收藏市场上确实是难以接受的。

  可另一方面,正是因为不合理的定价机制将大多数专业人士屏蔽在市场之外,一些无知加无德的邮币卡经销商可以借着“邮币卡流通过程中总有耗损、价格永远是越来越高”这样一条似是而非的说词和交易标的在各方势力簇拥下疯狂上涨的行情将大量缺乏知识、空有盈利幻梦的投资者“忽悠”入局,令其高位“接盘”,待到市场泡沫破灭,买方不足而被深度套牢,最后投资者不得不止损时将其亏损金额“名正言顺”地收入囊中——这就成了一个“骗子骗傻子”的游戏。值得一提的是,许多邮币卡电子交易平台仅在相当短的时间内保存客户交易数据,甚至涉嫌使用后台程序“替”客户交易,提高了投资者取证的难度,也加深了违法违规事件的严重性。

  因此,如果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角度分析,目前热烘一时的邮币卡电子交易很可能是平台使用连交易记录都不能按《金融机构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要求存留的“交易软件”和单方面有利买方的交易制度营造了一个极端不公且不利于交易标的价格从电子市场向实物市场传导的环境,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经销商片面鼓吹邮币卡电子市场行情潜在获利可能,不向投资者告知市场交易制度缺陷及其风险的行为则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发售方以资金、信息、实物优势“制造行情”,并与平台、经销商(会员单位)一同“分享”客户亏损资金的行为则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投资者维权可根据以上法律条文向司法机构举报,从而挽回损失、惩治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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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储晓燕 HF075)